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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送案機關自行扣押而未隨案移送之物,該管機關逕予發還時,應先經法官同意,並將領據檢送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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