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應發還之扣押物,如由檢察署贓物品庫保管時,承辦機關應填具扣押物發還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三)請檢察署贓證物品庫逕行交付受領人。
根據上述法條內容,第4條中提到應發還之扣押物的處理方式,若扣押物由檢察署贓物品庫保管,承辦機關應填寫扣押物發還通知書,並請檢察署贓證物品庫直接交付給受領人。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根據這項法條,應發還的扣押物一般由承辦機關透過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來發還,而如果扣押物由檢察署贓物品庫保管,則需要填寫扣押物發還通知書並交給檢察署贓證物品庫。 這裡提到了附件三,可能是指相關的通知書範本,但文章中並未提供該附件內容。 至於舉例,如果一個刑事案件的扣押物為一部手機,由檢察署贓物品庫保管,當案件結束並確定需要發還該手機給受領人時,承辦機關將填寫扣押物發還通知書,並提交給檢察署贓物品庫,由贓物品庫將手機交付給受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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