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扣押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應先行具狀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發受領書,其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