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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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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扣押物
依聲請發還者,
聲請人
應先行具狀敘明案號、
案由
、
被告
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
核
發受領書,其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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