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扣押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應先行具狀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核發受領書,其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根據目前提供的背景資料,我無法找到與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有關的詳細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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