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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扣押物應依職權發還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通知:承辦機關應將發還物品之有關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重)量暨受領期限、手續等分別詳細記載通知書內,並檢附受領書送達應受發還人。(通知書、受領書格式見附件一、附件二)。 (二)請領:應受發還人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於規定期限以內填具受領書,送交承辦機關。 (三)發還:承辦機關於收到前項受領書,經審無訛後,如係應受發還人親自領取,於繳驗本人身分證明後發還,如係委託他人代領,於提出委任書及繳驗受任人身分證明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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