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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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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押物應依職權發還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通知:承辦機關應將發還物品之有關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重)量暨受領期限、手續等分別詳細記載通知書內,並檢附受領書送達應受發還人。(通知書、受領書格式見附件一、附件二)。 (二)請領:應受發還人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於規定期限以內填具受領書,送交承辦機關。 (三)發還:承辦機關於收到前項受領書,經審無訛後,如係應受發還人親自領取,於繳驗本人身分證明後發還,如係委託他人代領,於提出委任書及繳驗受任人身分證明後發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和上述的資料,第二條敘述了法院處理扣押物應注意的事項。根據該條款,扣押物的發還程序如下: (一)通知:承辦機關應向應受發還人通知相關資訊,包括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重)量,以及受領期限等。通知書中應詳細記載這些資訊,並附上受領書以便送達給應受發還的人。(通知書和受領書的格式見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請領:應受發還人在接收到上述通知後,應在指定期限內填寫受領書,並提交給承辦機關。 (三)發還:承辦機關在收到上述受領書後,經審核無誤後,若是應受發還人親自領取,應先驗證其身份證明文件,之後再進行發還。若是委託他人代領,則需提供委任書以及受任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然後進行發還。 舉例來說,假設A是一個被告,他的財產被扣押。法院將通知A,詳細列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和受領期限等。之後,A在規定的期限內填寫受領書並提交給承辦機關。承辦機關在收到受領書後,核對資料無誤,若A本人領取,則先驗證其身份證明文件後發還財產。如果A委託他人代為領取,則需提供委任書和受任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然後進行發還。

  • 扣押物名詞
  • 案由名詞
  • 被告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受任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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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二、扣押物應依職權發還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通知:承辦機關應將發還物品之有關案號、案由、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