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八、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於審判中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應向該管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聲請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聲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案號及股別。 (三)扣押物名稱。 (四)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之正當理由及所憑資料。 (五)聲請人在押或在監者,同意矯正機關自現有保管款支付相關費用之意。 (六)聲請日期。 前項扣押物名稱,得以扣押物品清單或收據之特定項目代之。 第一項之聲請狀,法院宜統一印製,存放訴訟輔導科及矯正機關免費提供使用(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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