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於審判中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應向該管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聲請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聲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案號及股別。 (三)扣押物名稱。 (四)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之正當理由及所憑資料。 (五)聲請人在押或在監者,同意矯正機關自現有保管款支付相關費用之意。 (六)聲請日期。 前項扣押物名稱,得以扣押物品清單或收據之特定項目代之。 第一項之聲請狀,法院宜統一印製,存放訴訟輔導科及矯正機關免費提供使用(如附件四)。
根據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8條,如果扣押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希望申請付還扣押物的影本,應向相關法院提交聲請書。聲請書應該包含以下內容並簽名或蓋章: 1. 聲請人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址和聯絡電話;如果聲請人是法人,還應提供其名稱、代表人姓名和事務所或營業所。 2. 案號和股別。 3. 扣押物的名稱。 4. 申請付還扣押物影本的正當理由和相關資料。 5. 如果聲請人被拘留或監禁,同意矯正機關從現有保管款支付相關費用。 6. 聲請日期。 扣押物的名稱可以使用扣押物清單或收據中的特定項目來代替。 聲請書的格式應由法院統一印製,並存放在訴訟輔導科和矯正機關供免費使用。 根據最新的《司法院警察局扣押物處理辦法》,當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扣押物時,應在交給被扣押物的搜索票內記載扣押的原因(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36條)。此外,施行扣押後,扣押物的保管是扣押強制措施的延續狀態,仍然屬於檢察官或法官的職權(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法院應注意適當處置扣押物以防止其損失或損壞(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如果扣押物不方便運輸或保管,可以命令人看管或命令所有人或其他合適的人負責保管(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當檢察官實施扣押強制措施後,為了防止扣押物的損失或損壞,應該盡到注意義務,並適當處置扣押物,必要時委託其他適當的人進行保管(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項、第2項)。 這些規定的出處和參考資料包括: - 《刑事訴訟法》 最新版本為: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 《司法院警察局扣押物處理辦法》 最新版本為:司警 (89) 32 号函 - 相關法院文件和文件副本 範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和第136條的規定,當司法警察扣押一個違法物品時,他必須在搜索票上記錄扣押的原因。這確保了扣押物合法有效的證據性質。 範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如果某些扣押物由於不便於運輸或保管,法院可以命令其他適當的人擔任暫時的保管人。這確保扣押物能夠得到適當的保護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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