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書記官收受付與扣押物影本聲請狀,應即報請法官審核。 書記官處理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事宜,有任何疑義,應報請法官核示。 就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聲請人確認之,並作成紀錄附卷。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處理扣押物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條,書記官在收到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時,應立即報請法官審核。如果書記官在處理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的事宜時遇到任何疑義,應報請法官確認。當對於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的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可以透過電話或其他方式與聲請人進行確認,並將確認過程做成紀錄附於案卷中。 例如,如果在處理扣押物的相關事宜時,書記官對於聲請人提出的付與扣押物的影本是否符合所需範圍有疑問,書記官可以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與聲請人進行聯繫,確認聲請人所提供的影本是否正確。確認的結果應被記錄下來,作為案件審核的依據。 以上是根據對應法條的解釋和相關資料所得出的結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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