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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法院許可付與扣押物影本者,得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聲請人預納費用及到院領取扣押物影本。 前項聲請人如在押或在監,書記官得通知矯正機關轉知聲請人預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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