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院許可付與扣押物影本者,得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聲請人預納費用及到院領取扣押物影本。 前項聲請人如在押或在監,書記官得通知矯正機關轉知聲請人預納費用。
根據上述法規: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表示,法院許可付與扣押物影本的情況下,可以通知聲請人預納費用並到法院領取扣押物的影本。如果聲請人因為被拘留或監禁的原因無法到場,書記官可以透過矯正機關轉告聲請人需要預納費用的訊息。 根據資料片段,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此外,不便保管的扣押物可以命適當的人保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檢察官在扣押票據時可以交付予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依據公法上的關係占有票據,即使不是票據的受讓人,也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項的規定來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 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904號判決中指出,扣押筆錄的制作與扣押處分屬於不同的事項,並且扣押物通常具有不變易性,因此筆錄制作的程序缺漏或微疵並不會直接影響扣押物作為證據的效力。 這些法規都是針對司法院在處理扣押物時所應注意的事項進行規定,以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證據的確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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