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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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受裁定人或移送機關抗告者,應於送達回證收齊後二日內檢卷送抗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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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8條,受裁定人或移送機關若要提起抗告,需在收到送達回證後的兩日內檢視裁定書並將檢卷交給抗告法院。這條規定保障了被裁定人或移送機關在合理期限內提起抗告的權利。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網
- 抗告名詞
- 送達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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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