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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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依職權為移送管轄法院之裁定者,限於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移送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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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的規定,法院在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應根據職權判定是否將案件移送給管轄法院。然而,根據該條例第9條第1項和第19條第3項的規定,只有符合相關條款的案件才能被移送。而這些規定的參考來自檢肅流氓條例和其施行細則本身的規定。 Example: 如果某案件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9條第1項和第19條第3項的要求,法院就有權將該案件移送給相應的管轄法院進行審理。
- 管轄法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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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