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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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核發拘票時,應注意通知到案之程序是否合法。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核發逕行拘提之拘票時,應注意有無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情況急迫之事實;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核發逕行拘提之拘票時,應注意有無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情況急迫、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且情況急迫、或正在實施中等事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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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當核發拘票時,法院應注意通知到案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據第6條第2項和第7條第2項的規定,當核發逕行拘提的拘票時,法院應注意是否有足夠的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及情況急迫,或有足夠的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情況急迫、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且情況急迫,或正在實施中。這些注意事項的目的是確保法院在核發拘票時考慮到相關的事實和情況。 根據相關法規,檢肅流氓條例是為了打擊和防止流氓行為,保護社會秩序。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17條第3項和第5條第1項的規定,被移送人在裁決前有權選任律師和證人,並且有權與他們進行詰問對質。此外,根據第20條的規定,如果被告不按時到場敘述生活狀況,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處以拘留。 關於流氓行為的評判標準,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和第4條施行細則的規定,流氓行為的特點包括不特定性、習慣性和積極侵害性。是否屬於情節重大,根據第5條第1項的規定,應該綜合考慮行為的性質、後果和被害人的人數和受害程度等因素。 這些解釋和範例資料來自於《檢肅流氓條例》本身以及相關施行細則。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法條內容,我們可以推斷相關的法律文書和實際案例,並以此來進行解釋和分析。
- 核名詞
- 拘票名詞
- 逕行拘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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