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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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受理本條例案件,如被移送裁定人隨案解到時,應即通知治安法庭法官訊問。訊問後,除認不應留置而諭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應即辦理必要手續外,如認應留置者,應簽發留置票將被移送裁定人留置於留置處所。各治安法庭法官應預留簽名及印鑑於留置處所,以便核對。留置期間,自簽發留置票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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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逐条进行解释如下: 1. 檢肅流氓條例第4條第1款:根据该款规定,可以对列冊輔導流氓进行輔導,且受輔導人应该根据通知書通知定期到场敘述生活狀況,否则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處拘留。 2. 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2項:根据该項规定,輔導人可以是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他们有权通知列冊輔導流氓到场敘述生活狀況。 3. 檢肅流氓條例第20條第2項:根据该項规定,如果受輔導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可以聲請法院裁定拘留。 4.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第1項:根据该項规定,向法院聲請裁處拘留之列冊輔導流氓,以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為限。 5. 檢肅流氓條例第8條:根据该条规定,通知应用通知書,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主管長官簽發之。 6.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根据该条规定,通知書之送達,依照指定方式及順序進行,可以由警察人員送達應受送達人之戶籍住址或住、居所,也可以送達於其同居之父母、配偶或已成年之兄弟、姊妹或子女,也可以郵務送達。 7. 檢肅流氓條例第23條: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受理流氓案件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以上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以提供相關案例作為參考。
- 訊問名詞
- 諭知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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