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 留置被移送裁定人時,應注意令其按指印於留置票上,及交付留置票正本予被移送裁定人;並訊明其指定通知之親友,於記明筆錄後通知之。如被移送裁定人不願通知其親友時,亦應記明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條,當法院針對被移送裁定人進行留置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被移送裁定人應按指紋在留置票上留下指印。 2. 留置票的正本應交給被移送裁定人。 3. 被移送裁定人應被訊問其指定通知的親友,並記錄在證詞中,之後通知該親友。 4. 如果被移送裁定人拒絕通知其親友,也應在證詞中記錄下來。 根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十四條,當檢察官將傳票、拘票、搜查票或其他文件交給司法警察執行時,應載明法定的記載事項,不得交付空白的傳票、拘票、搜查票或其他文件。這可以作為參考資料來解釋《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條中交付留置票正本予被移送裁定人的規定。 參考資料:《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聯繫辦法》、《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