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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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被移送裁定人之流氓行為如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其無固定住居所,或有逃匿、串證之虞等情事,允宜予以留置。不予留置者,應審酌案情及被移送裁定人有無逃匿之虞,命適當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俾確保其隨傳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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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七條,當被移送裁定人的流氓行為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者該人沒有固定住居地,或者有逃匿、串證的可能時,可考慮對其進行留置。如果不進行留置,應評估案情和被移送裁定人是否有逃匿的可能性,可以通過指定擔保人、限制住居等方式確保其能隨時出庭。 範例: 例如,如果被移送裁定人有多次逃匿他案的前科,或者擁有大量串證行為的證據,法院可以考慮對其進行留置,以確保其能出庭應訊。但如果案情較輕,被移送裁定人的社會關係穩定且無逃匿的可能性,法院也可以選擇其他方式,如限制住居或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以確保其出庭接受審訊。最終的決定應該是基於具體案情和被移送裁定人的情況做出的。
- 住居所名詞
- 審酌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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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