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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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審理本條例之案件,如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通緝及具保、責付之規定,亦應依院頒「法院辦理通緝、協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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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8條規定,在審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如果適用刑事訴訟法的通緝和具保、責付相關規定,應依據法院發布的《法院辦理通緝、協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和《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的規定處理。 範例: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和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明文規定,被移送裁定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在法院審理檢肅流氓案件時,有選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同樣地,在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檢肅流氓案件時,律師也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這些規定保障了被移送裁定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親屬的權益,確保審判的公正性。 參考資料:《檢肅流氓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法院辦理通緝、協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通緝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協尋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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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