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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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應隨時指派治安法庭法官前往該法院所在地之留置處所及技能訓練所視察,每月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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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辦理注意事項第39條,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應隨時派遣治安法庭法官前往留置處所及技能訓練所視察,每月至少一次。這條規定確保了法院對於留置處所和技能訓練所的運作進行監督和檢查,以確保這些場所符合法律要求,並保證被拘留或受訓人士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資料來源:司法院檢察署官方網站的「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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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