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根據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日數應納入刑法第77條所規定有期徒刑的執行期間之內,但仍受到該條但書的限制。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假釋期間仍然要執行已確定的羈押期限。例如,假設某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並且在執行期間之後的5年內犯下了另一個罪行。根據這個條款,即使該人在執行期間後犯下新罪,他仍然必須執行原先的有期徒刑5年,再加上新的刑罰。這保證了犯罪人在假釋期間的行為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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