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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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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日數應納入刑法第77條所規定有期徒刑的執行期間之內,但仍受到該條但書的限制。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假釋期間仍然要執行已確定的羈押期限。例如,假設某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並且在執行期間之後的5年內犯下了另一個罪行。根據這個條款,即使該人在執行期間後犯下新罪,他仍然必須執行原先的有期徒刑5年,再加上新的刑罰。這保證了犯罪人在假釋期間的行為負責任。

  • 羈押名詞
  • 第七十七條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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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 17 條規定:「十七 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有期徒刑之執行期間內,但仍受該條但書之限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