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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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