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根據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規定,對於有二以上刑期的受刑人,應按照本分別執行和合併計算的原則處理。指揮執行假釋的檢察官應在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的刑期,以便核辦假釋事宜。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於有多項刑期的受刑人,執行人員按照合理的方式計算責任分數以及核級假釋申請。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沒有提供與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有直接關聯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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