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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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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假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規定,對於有二以上刑期的受刑人,應按照本分別執行和合併計算的原則處理。指揮執行假釋的檢察官應在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的刑期,以便核辦假釋事宜。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於有多項刑期的受刑人,執行人員按照合理的方式計算責任分數以及核級假釋申請。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沒有提供與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有直接關聯的具體範例。

  • 指揮書名詞
  • 名詞
  • 假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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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規定:「十八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