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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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