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19 條,當假釋出獄人的案件有併科罰金、併諭知沒收或追繳等情況時,監獄在辦理假釋前應函告檢察官指揮執行相關處分。此外,如果他罪宣告的拘役尚未執行,則應在假釋的當天繼續執行拘役刑罰。 例如,如果假設有一名被判有期徒刑且併科罰金的受刑人,假釋監獄在辦理假釋前應函告檢察官指揮執行罰金處分。又如,如果假設受刑人的案件中有強制工作的處分尚未執行,監獄應提供相關事證通知檢察官,檢察官需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除該處分的執行,如果仍需要執行,則應在假釋期滿後執行該處分。 參考資料: 1. 監獄行刑法第 19 條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3. 監獄行刑法相關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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