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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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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強制工作尚未執行者,應由監獄檢具事證通知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如仍應執行者,應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19 條,當假釋出獄人的案件有併科罰金、併諭知沒收或追繳等情況時,監獄在辦理假釋前應函告檢察官指揮執行相關處分。此外,如果他罪宣告的拘役尚未執行,則應在假釋的當天繼續執行拘役刑罰。 例如,如果假設有一名被判有期徒刑且併科罰金的受刑人,假釋監獄在辦理假釋前應函告檢察官指揮執行罰金處分。又如,如果假設受刑人的案件中有強制工作的處分尚未執行,監獄應提供相關事證通知檢察官,檢察官需參酌是否聲請法院裁定免除該處分的執行,如果仍需要執行,則應在假釋期滿後執行該處分。 參考資料: 1. 監獄行刑法第 19 條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3. 監獄行刑法相關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

  • 併科罰金名詞
  • 諭知名詞
  • 沒收名詞
  • 追繳名詞
  • 假釋名詞
  • 宣告名詞
  • 拘役名詞
  • 本案名詞
  • 假釋期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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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規定:「十九 併科罰金或併諭知沒收或追繳者,監獄於辦理假釋前應函檢察官儘先指揮執行。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