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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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補償法(下稱本法)第一條、第二條所稱受害人,就司法案件而言,指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執行羈押、鑑定留置、收容之被告、少年或受執行之人,具有各該條所定之情形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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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一、刑事補償法第1條: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1條,受害人指的是在司法案件中被告、少年或被執行之人,在符合刑事訴訟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且執行羈押、鑑定留置、收容的情況下,具備相應情形者。這表示本法適用於在該等案件中曾被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的相關人士。 範例:一名嫌疑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裁定為無罪,並且在判決確定前遭受了羈押。根據刑事補償法第1條,這名嫌疑人符合受害人的定義,可以根據該法請求國家補償。 二、刑事補償法第6條: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1項,對於具有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感訓處分或強制工作之補償事件,在計算補償金額時,根據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的天數,以新台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然而,如果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在某些情況下,根據個案情形,補償金額可以按照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元未滿一日支付之。 範例:一名嫌疑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裁定為無罪,並且在羈押期間執行了拘役刑罰。根據刑事補償法第6條,這名嫌疑人可以根據羈押和拘役的時間計算補償金額,並將其轉換為新台幣一日支付。 三、刑事補償法第7條: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7條第1項第1款,針對具有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刑罰的補償事件,當機關補償金額進行決定時,應綜合考慮各種情況,尤其應注意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情節,以及受害人所受損失和可歸責事由的程度。這也是根據刑事補償法第8條的明文規定。 範例:一名被告在刑事案件中被羈押和判處拘役,並且在刑事補償申請中,負有一定的可歸責事由。根據刑事補償法第7條,該機關在補償金額的決定中應評估各種情況,尤其是該公務員的違法或不當行為的情節、被害人的損失程度和可歸責事由。 四、刑事補償法第8條: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8條,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情節、受害人所受損失和可歸責事由的程度,與補償金額是否充足、限制補償金額是否合理之判斷密切相關。這強調了在決定補償金額時需要綜合考慮以上因素,以避免補償不當或浮濫。 範例:一名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被羈押和判處拘役,機關補償金額的決定應該審慎考慮該公務員的違法或不當行為的情節、被害人的損失程度和可歸責事由,以確保補償金額是充足和合理的。
- 刑事補償法法規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
- 羈押名詞
- 鑑定留置名詞
- 收容名詞
- 被告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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