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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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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第一條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所稱刑罰之執行,不包括受刑及保安處分宣告,經保安處分之執行,而免其刑之執行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2條的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該條第二款規定,刑罰之執行不包括受刑及保安處分之宣告,而經保安處分之執行免其刑之執行在內。這表示,在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時,對於已經受到保安處分的人,不再執行原本的刑罰。 舉例來說,假設某人因犯罪被判刑,但同時也受到保安處分,如緩刑或緩刑考試,那麼在進行刑事補償事件審理的時候,這個人不需要再執行原本的刑罰,因為已經透過保安處分來免除刑罰的執行。

  • 保安處分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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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二、本法第一條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所稱刑罰之執行,不包括受刑及保安處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