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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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第三條所列各款均屬補償請求之限制。但因判決併合處罰之一部受無罪之宣告,而他部分受有罪之宣告時,其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期間者,受害人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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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注意之事項第3條規定了對補償請求的限制。根據該條,即使判決併合處罰中的某一部分被宣告無罪,但其他部分則被宣告有罪,如果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的期間逾越了有罪確定裁判所定的刑期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的期間,受害人依然得請求補償。這裡的參考資料是刑事補償法第三條的明文規定。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某人被控多重罪行,在裁決中被宣告有一項罪行無罪,但其他罪行則確定有罪。如果該人在羈押期間超過了有罪罪行所規定的刑期,那麼他仍然有權請求補償。
- 併合處罰名詞
- 宣告名詞
- 羈押名詞
- 鑑定留置名詞
- 收容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 拘束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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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