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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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機關審酌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第二款所稱如有證據足認為如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第三款所稱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第六款所稱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第三條第一款所稱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起訴或為科刑、免刑判決,應就案內證據審核為實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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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內容,第4條提到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時,受理機關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1. 對於判決不起訴或犯罪嫌疑不足的案件,在有足夠證據認定無該事由的情況下,應確認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 範例:如果一名嫌疑人因為不明確的證據而遭受起訴,然後在審判過程中無罪宣告,受害人可以根據法規請求國家補償。 2. 對於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的情況,在有足夠證據認定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的情況下,應該為無罪判決。 範例:如果一個案件因為缺乏證據而被免訴或不受理,但後續出現足夠證據可以推翻原先的判決,受害人可以根據法規請求國家補償。 3. 對於無罪判決的情況,在有足夠證據認定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的情況下,應該為無罪判決。 範例: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無罪,但由於偵查或審判中的錯誤行為導致無罪判決,受害人可以根據法規請求國家補償。 4. 對於無法付保護處分的情況,在有足夠證據認定無該事由的情況下,應該確認無法付保護處分的原因。 範例:如果一個案件中,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受害人不需要保護措施,受理補償事件的機關應該考慮這點。 5. 對於應起訴或科刑、免刑的案件,在有足夠證據認定無該事由的情況下,應就案內證據審核作為實體判斷。 範例: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應該起訴或接受科刑、免刑的判決,但沒有適當的審核案內證據,受害人可以根據法規請求國家補償。 參考資料: 刑事補償法第4條
- 審酌名詞
- 證據名詞
- 不罰名詞
- 無罪判決名詞
- 起訴名詞
- 科刑名詞
- 免刑判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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