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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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司法案件,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所定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撤銷保安處分、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本法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裁判之機關,指各級法院。上訴、抗告案件經駁回者,指原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撤銷保安處分、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本法第一條第五款、第六款裁判之法院。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之機關,指地方(少年)法院。抗告案件經駁回者,指原諭知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之地方(少年)法院。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地方法院,指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機關所在地或該受害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少年)法院,均有管轄權;如管轄權有爭議者,參照刑事訴訟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解決之;其依本法第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二條各款規定之事由,與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之事由,同時請求補償者,除原裁判機關為地方(少年)法院,由該地方(少年)法院一併管轄外,仍由各該法院就本法第一條第七款之請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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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就司法案件而言,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撤銷保安處分、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本法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裁判之機關指的是各級法院。而上訴或抗告案件經駁回者,指的是原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撤銷保安處分、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本法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裁判之法院。 參考範例: 在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裁判中,如果一名被告人被判無罪且上訴案件被駁回,那麼辦理該刑事補償事件的機關就會是最初以無罪裁判的法院,如臺灣高等法院的裁判結果被駁回。同樣地,如果一名被告人被判無罪且抗告案件被駁回,那麼辦理該刑事補償事件的機關也會是最初以無罪裁判的法院,如臺灣高等法院的裁判結果被駁回。這些法院都有管轄這類案件的權力。 參考資料: 刑事補償法注意事項第5條 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第13條
- 駁回名詞
- 起訴名詞
- 撤銷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諭知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不付審理名詞
- 不付保護處分名詞
- 少年名詞
- 非名詞
- 羈押名詞
- 鑑定留置名詞
- 收容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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