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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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及委任代理人。如補償之請求委任代理人為之者,應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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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的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及委任代理人。如果補償的請求需要由委任代理人代理,則必須提出委任書。根據這條法規,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或其他有法律資格的人作為代理人進行補償請求程序。而這個委任書可以作為證據,用來證明辦理補償事件時有正確的代理人參與。例如,如果受害人無法親自提出補償申請,他們可以委託律師作為代理人,並提供一份委任書以證明代理人的身份。
- 代理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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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