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法定繼承人,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而言。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不得違反死亡者本人或順序在前繼承人明示之意思,可命請求人釋明或依職權調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指的是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中關於法定繼承人的規定。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指的是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所定的遺產繼承人。這意味著在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時,應參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確定誰是該事件中的法定繼承人。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人在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時去世,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該人的法定繼承人應該是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所定的遺產繼承人來確定。這可能會涉及到該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問題,要根據民法相關規定來確定誰是該補償事件中的法定繼承人。
- 繼承人名詞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條文
- 遺產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