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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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依本法規定,應行支付之補償金,及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報紙之費用,由受理機關報由其上級機關轉請行政院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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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規定,應支付的補償金以及登載公報和受害人所在地報紙的費用,由受理機關向其上級機關報告,再由行政院撥款支付。 根據《刑事補償法》的相關規定,當受害人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遭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因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而受到損害時,受害人有權向國家請求補償。補償金的支付以受害人被羈押、鑑定留置、收容的日數為基準,每日支付3,000 至 5,000 元新台幣。然而,如果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根據個案情節和社會通念,補償金額可能會降為每日支付1,000 至 3,000 元新台幣。 根據第6條第1項和第7條第1項第1款,《刑事補償法》要求受理補償事件的機關在決定補償金額時,應考慮各種情況,尤其要注意公務員行為是否違法或不當,以及受害人所受損失和可歸責事由的程度。這些要素亦被明確規定在第8條中。因此,在補償金額的判斷上,需要綜合考慮上述因素,以避免補償金額過高或過低。該法還規定,該機關在補償事件中的補償金額決定中應該考慮所有情況,特別要注意公務員行為是否違法或不當、受害人所受損失以及可歸責事由的程度。 至於該條第18項,這是關於補償金支付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受理補償事件的機關應向其上級機關報告應支付的補償金額以及登載公報和受害人所在地報紙的費用。然後,這些費用需要由行政院撥款支付。 範例:根據刑事補償法第8條的規定,如果一名受害人被錯誤地羈押了30天,並且在經過審判後被宣告無罪,則根據該法第6條第1項和第7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這名受害人有權請求補償金。根據每日3,000 至 5,000 元的補償金額標準,這名受害人可以請求90,000 至 150,000 元的補償金。然而,如果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根據標準可將金額降至每日1,000 至 3,000 元,因此可能只能獲得30,000 至 90,000 元的補償金。 請注意,以上內容僅為針對問題所提供的假設情境,實際的補償金額將根據具體案件和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而有所不同。請在具體案件中查閱適用的法律和裁判書以獲取正確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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