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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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於補償決定前撤回請求者,喪失補償請求權,不得再行請求。如違反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請求經撤回者,受理機關毋庸製作決定書。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撤回請求者,受理機關得命提出同意書或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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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如果請求人在補償決定前撤回了請求,則將喪失補償請求權,並且不能再次提出請求。如果違反此規定,受理機關將以駁回請求的方式處理,並且不需要製作決定書。如果請求人在補償請求中撤回了請求,受理機關可以要求出具同意書或進行相關的調查。兩者的區別在於撤回請求時是否需要提供同意書。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並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證明這一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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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