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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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理補償之請求時,應先確認對於補償事件有無管轄權。如其請求事件受理機關無管轄權,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 關於請求程式部分:應注意本法第十條規定;如係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請求時,並應注意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規定。如其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以決定駁回之。 關於請求內容部分:應注意本法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如其請求無理由,或逾請求期間,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中段規定,以決定駁回之。如其請求程式完備,且有理由,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為補償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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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注意事項第10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第10條,受理補償請求時,應先確認對補償事件是否有管轄權。如果請求的事件受理機關無管轄權,則根據本法第17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應告知請求人將事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機關。 關於請求程式部分,應注意本法第10條的規定。例如,如果由受害人法定繼承人提出請求,則還應注意本法第11條第2項和第12條的規定。如果請求違反法律程序,並且已經被正確指示補正,但逾期未能補正的話,則根據本法第16條的規定,應作出駁回請求的決定。 關於請求內容部分,應注意本法第1條至第3條、第13條和第15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請求是沒有理由的,或者超過了請求期限,則根據本法第17條第1項的中段規定,應作出駁回請求的決定。如果請求程式完備且有合理理由,則根據本法第17條第1項的後段規定,可以作出補償的決定。
- 諭知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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