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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訴訟須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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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訴訟文件之送達 送達文件與訴訟期限有關,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便利接受送達起見,應將其住址或事務所向法院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於法院所在地無一定住址或事務所,則應選定一送達代收人,並將該送達代收人之姓名、住址或事務所陳明,以便就其聲明之處所而為送達。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因法院應囑託監所長官為送達,故無須陳明其送達之住址。當事人接受送達文件,務於送達證書內註明收受日期,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受送達之文書,如為判決或裁定,應向送達之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取得經其簽名或蓋章之收受證書,以備將來訴訟期限進行之證明,此為應加注意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10條的規定,訴訟文件的送達與訴訟期限有關。對於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在接受送達方面,應將其住址或事務所向法院陳明。而對於被害人已故者,則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如在法院所在地沒有固定住址或事務所,則應選定一送達代收人,並陳明該送達代收人的姓名、住址或事務所,以便進行送達。但若涉及監獄或看守所的人員,由於法院需要委託監所長官進行送達,所以不需要陳明其送達的住址。當事人在接受送達文件時,應在送達證書上註明收受日期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而對於判決或裁定等受送達的文書,則應向送達的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取得經其簽名或蓋章的收受證書,以作為將來訴訟期限的證明。

  • 送達名詞
  • 被告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送達代收人名詞
  • 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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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訴訟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10 條規定:「十、訴訟文件之送達 送達文件與訴訟期限有關,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