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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訴訟須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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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期限之遵守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期限均有遵守之義務,切勿任意違誤,而對於法定期限,(如上訴期間二十日,普通抗告期間十日等類)尤應特別注意,一經違誤,即喪失其訴訟行為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抗告聲請再審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尚得聲請回復原狀,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再此項法定期限,在法律上亦有准許延長之規定,即當事人不住居法院所在地者,仍准其扣除在途所需之期間。該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其標準。(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八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11條,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遵守期限,特別是法定期限,否則將喪失訴訟行為權利。然而,在非因過失而延遲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等期限之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延遲原因消滅後的十天內聲請回復原狀,補辦該期間內應進行的訴訟行為。此外,對於不住在法院所在地的當事人,在計算期限時可以扣除在途所需的時間,具體標準由司法院規定。 參考資料: -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11條 - 刑事訴訟法第63條至第68條

  • 當事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違誤名詞
  • 上訴期間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期間名詞
  • 聲請名詞
  • 撤銷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裁定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法律名詞
  • 在途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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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訴訟須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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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11 條規定:「十一、期限之遵守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期限均有遵守之義務,切勿任意違誤,而對於法定期限,(如上訴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