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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訴訟須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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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告訴告發自首 所謂告訴,即被害人(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求訴追犯罪起見,得以言詞或書狀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請求究辦。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其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該代理人並不以具備律師資格為限。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認為必要時,均得命告訴人本人到場。至於指定代行告訴人之情形,因檢察官於指定時,已考量受指定人之資格及能力,故不許受指定代行告訴之人再委任代理人。又法律上明定告訴乃論之罪係以告訴為訴訟條件,其告訴務須適法,無論以言詞或書狀為之,均應表明請求究辦之意思,且須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一經逾期,告訴即不生效力。此種告訴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並得撤回,已經撤回者即不得再告訴。所謂告發,即被害人或有告訴權者以外之第三人,知他人有犯罪嫌疑,得以言詞或書狀將犯罪事實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舉發,偵查究辦。所謂自首,即犯罪人在未被發覺前,以言詞或書狀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自述犯罪事實聽候裁判。按照法律規定,自首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至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12條,告訴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了起訴犯罪行為,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要求追究犯罪。被害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可以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或家屬提出告訴。但對於告訴乃論的犯罪行為而言,不得與被害人明示的意思相反,如果告訴人無法行使告訴權,該管檢察官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理人提起告訴。告訴可以委任代理人代為進行。告訴人可以在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而該代理人無需具備律師資格。但在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告訴人本人也可以被命令到場。至於指定代行告訴人的情況下,由於檢察官在指定時已考慮到受指定人的資格和能力,所以不允許受指定代行告訴之人再委任代理人。告訴乃論的罪行根據法律規定以告訴為訴訟條件,其告訴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形式,都應表明要求究辦的意思,並在了解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進行,一旦超過期限,告訴就不生效。在一審辯論結束之前可以撤回這種告訴,已經撤回的告訴就不能再次提起。告發是指除被害人或有告訴權者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得知他人有犯罪嫌疑,可以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舉報犯罪事實,以便進行調查追究。自首是指犯罪人在被發現之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自述犯罪事實,等待裁判。根據法律規定,自首可以減輕刑罰,但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則依照其規定辦理。

  • 告訴名詞
  • 告發名詞
  • 自首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訴追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告訴乃論之罪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代行告訴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辯論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名詞
  • 偵查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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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訴訟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12 條規定:「十二、告訴、告發及自首 所謂告訴,即被害人(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求訴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