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 被告在法院審判中得繳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被告指定範圍的卷宗及證物影本。但卷宗及證物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其他案件的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時,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在法院審判中經許可者,可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的前提下親自檢閱卷證。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並非屬於有效行使防禦權的必要方式時,例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先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即逕請求檢閱卷證,或依被告所取得的影本已得完整獲知卷證資訊,而無直接檢閱卷證的實益等情形,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經法院限制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或檢閱卷證者,被告得提起抗告。 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的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如因而違反相關法令或損害他人權益者,自應負相關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
根據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9 條,被告在法院審判中有權預納費用並請求法院付與被告指定範圍的卷宗及證物影本。然而,卷宗及證物的內容若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其他案件的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有權對此進行限制。被告經法院許可後,可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的前提下以親自檢閱的方式查閱卷證。但若存在前述但書所列情形,或並非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的必要方式時(例如被告未先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就直接請求檢閱卷證,或已以獲得的影本完整獲知卷證資訊而無需直接檢閱卷證),法院有權對被告的檢閱進行限制。若對法院對卷宗及證物影本的限制或檢閱卷證的限制存有異議,被告有權提起抗告。同時,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的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損害他人權益的情況,持有人將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全文法學資料庫,《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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