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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訴訟須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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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 被告在法院審判中得繳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被告指定範圍的卷宗及證物影本。但卷宗及證物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其他案件的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時,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在法院審判中經許可者,可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的前提下親自檢閱卷證。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並屬於有效行使防禦權的必要方式時,例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先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即逕請求檢閱卷證,或依被告所取得的影本已得完整獲知卷證資訊,而無直接檢閱卷證的實益等情形,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經法院限制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或檢閱卷證者,被告得提起抗告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的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如因而違反相關法令或損害他人權益者,自應負相關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9 條,被告在法院審判中有權預納費用並請求法院付與被告指定範圍的卷宗及證物影本。然而,卷宗及證物的內容若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其他案件的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有權對此進行限制。被告經法院許可後,可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的前提下以親自檢閱的方式查閱卷證。但若存在前述但書所列情形,或並非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的必要方式時(例如被告未先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就直接請求檢閱卷證,或已以獲得的影本完整獲知卷證資訊而無需直接檢閱卷證),法院有權對被告的檢閱進行限制。若對法院對卷宗及證物影本的限制或檢閱卷證的限制存有異議,被告有權提起抗告。同時,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的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損害他人權益的情況,持有人將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全文法學資料庫,《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9 條》

  • 被告名詞
  • 他案名詞
  • 偵查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名詞
  • 防禦權名詞
  • 抗告名詞
  • 持有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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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訴訟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9 條規定:「九、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 被告在法院審判中得繳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被告指定範圍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