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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訴訟須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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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刑事自訴人應委任律師代理,被告就其所犯罪名最重本刑拘役專科罰金之案件,得委任律師代理訴訟,被告並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至多選任三人),於審判中,雖得委任或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但必須經審判長許可。 刑事被告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未選任辯護人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時,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或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審判長並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被告對於指定之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無須給與費用。 輔佐人非代理人亦非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陳明以輔佐人之身分輔助被告或自訴人為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二、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四等規定之訴訟行為及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前項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八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刑事自訴人應委任律師代理:刑事自訴人在訴訟中必須委託律師擔任代理人。 2. 被告就其所犯罪名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得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如果被告所犯罪名的最高刑罰是拘役或專科罰金,那麼被告可以委託律師代理訴訟。 3. 被告並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被告有權選擇一個或多個律師擔任辯護人。 4. 雖得委任或選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但必須經審判長許可:雖然被告可以選擇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但必須經由審判長的許可。 5. 刑事被告如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時,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如果被告是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且未選任辯護人,或者審判長認為有必要時,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6. 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或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審判長並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如果被告所犯罪名的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或者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作出完全陳述,或者被告具有原住民身分,並且是按照正常程序起訴或審判的情況下,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7. 被告對於指定之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無須給與費用:被告對於指定的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不需要支付費用。 8. 輔佐人非代理人亦非辯護人:輔佐人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辯護人。 9.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陳明以輔佐人之身分輔助被告或自訴人為訴訟行為及陳述意見:被告或自訴人的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在起訴後可以以輔助人的身分向法院陳述並輔助被告或自訴人進行訴訟行為和陳述意見。 以上為該法條的解釋,參考資料為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例如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八條。例如,就第二十七條規定,辯護人是被告的代理人,辯護人的上訴權依附於被告的上訴權,如果被告的上訴權被喪失,那麼辯護人就沒有上訴權。根據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七號解釋,辯護人的上訴權是一種代理權,需依賴被告本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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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訴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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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科罰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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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選任辯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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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通常程序名詞
  • 起訴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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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訴訟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8 條規定:「八、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 刑事自訴人應委任律師代理,被告就其所犯罪名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