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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訴訟須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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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證 到庭作證,原係法律上之一種義務,無論為當事人所舉或法院所指定,一經傳喚,即須遵時到庭,陳述所知之事實,並依法具結,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陳述如有虛偽,應受刑法上偽證之處罰,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到庭而不肯具結,或不肯陳述,亦須受刑事訴訟法罰鍰之制裁或拘提強制處分有時亦得拒絕具結或陳述,在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三條均有明白規定,證人受傳到庭作證,得請求法院發給應得之日費及旅費,旅費並可請求預行酌給。但證人如係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得請求日費及旅費。證人請求日旅費,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聲請,逾時即喪失權利。(第一百九十四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7條,人證具有到庭作證的義務,一旦獲得傳喚,就必須準時到庭陳述所知之事實,並按照法律要求提供具結。證人如果在陳述中提供虛偽信息,則可能會受到刑法上的偽證處罰。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但拒絕提供具結或證言,則可能會遭受刑事訴訟法的罰鍰或拘提強制處分。但有時證人也可以拒絕提供具結或證言,在第179條至第183條中都有明確的規定。證人接受傳喚到庭作證時,可以請求法院支付應得的日費和旅費,而旅費也可以請求預先給付。但是如果證人被拘提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具結或證言,則不得請求日費和旅費。證人必須在訊問結束後的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申請才能請求日費和旅費,否則將喪失這項權利(第194條)。 根據參考資料,證人的到庭作證義務在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中被明確規定。在訴訟程序中,證人的陳述被視為一種證據,且具有不可替代性。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可被科以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被拘提。如果證人再次不到庭,也可以再次處以罰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可以被科以三萬元以下的罰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證人可以要求法院支付應得的日費和旅費,但如果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則不能要求支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4條,證人必須在訊問結束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申請才能請求日費和旅費。

  • 人證名詞
  • 傳喚名詞
  • 具結名詞
  • 刑法法規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罰鍰名詞
  • 拘提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 名詞
  • 證人名詞
  • 訊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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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訴訟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7 條規定:「七、人證 到庭作證,原係法律上之一種義務,無論為當事人所舉或法院所指定,一經傳喚,即須遵時到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