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15

快速跳轉

十五、協商程序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與被告於三十日內在審判外進行協商。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其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時,法院即應依法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被告進行協商。協商事項如下: (一)被告願受科刑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之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法院應於接受聲請後十日內,開庭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以確保被告訴訟上之權益。被告得於上開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上開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法院如認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即不得為協商判決,並裁定駁回聲請,適用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為限;依協商範圍為判決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當事人對於法院所為之協商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 (一)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第二項之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四)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五)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六)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未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至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15條,協商程序是指在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中,為了達成被告與檢察官之間的協商,法院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結束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經過被害人意見徵詢後,與被告進行協商。如果被告未選任辯護人且所願受科之刑超過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法院應當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被告進行協商。 根據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協商事項包括: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以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由檢察署根據相關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如果當事人雙方達成協商且被告認罪,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改以協商程序進行判決。法院應該在接受聲請後十日內開庭訊問被告,告知其所認罪名、法定刑及因協商程序而喪失的權利,以確保被告的訴訟權益。被告可以在協商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合意,而檢察官也可以在協商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聲請。如果法院認為協商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則不得進行協商判決,應該裁定駁回聲請,並適用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未進行協商判決的法院,在協商過程中的陳述不得作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的證據。 根據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法院在進行協商判決時,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根據協商範圍進行判決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亦可以進行民事強制執行。 除非符合下列情形,否則當事人對法院所做的協商判決不得提起上訴:(一)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二)被告協商意思不出於自由意志;(三)被告所犯罪行不符合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得聲請協商判決的情形;(四)被告有其他更重的罪行;(五)法院認為應終止訴訟、免刑或免訴,或是法院不接受案件;(六)法院進行的協商判決未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根據「檢察機關因應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增訂協商程序辦理事項參考原則」的第三點第一項,檢察官在與被告協商時不得同意與被告罪責不相當的刑罰。這表明檢察官在進行協商時應該確保刑罰公平正義。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協商程序是一種在刑事訴訟中被告與檢察官之間進行協商的機制,法院可以根據協商內容進行判決,但協商的內容受到一定的限制。決定是否提起上訴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情形。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院審判的公正性,並減輕法院的工作負荷,提高訴訟的效率。 請注意:本回答僅為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釋義,並非法律意見或專業法律建議。在實際情況中,應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正確的法律指導。

  • 協商程序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名詞
  • 簡易判決處刑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被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選任辯護人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科刑名詞
  • 沒收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合意名詞
  • 訊問名詞
  • 法定刑名詞
  • 告訴名詞
  • 上開名詞
  • 撤銷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本案名詞
  • 他案名詞
  • 證據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強制執行名義名詞
  • 上訴名詞
  • 名詞
  • 裁判上一罪名詞
  • 諭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15 條規定:「十五、協商程序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