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16

快速跳轉

十六、自訴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其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自訴人應委任律師起訴訟並出庭,公訴人公訴程序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均由自訴代理人行之。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亦不得提起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告訴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經撤回後即不能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對之提起反訴,並不受撤回自訴之影響。(第三百十九條至第三百四十三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16條,自訴是指犯罪之被害人可以提起訴訟。但是,如果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已死亡,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代為提起。自訴人應該委任律師代表並出庭,而在自訴程序中,檢察官所做的訴訟行為則由自訴代理人代為進行。直系尊親屬或配偶對於同一案件不得提起自訴,而且如果檢察官已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開始調查,則也不得提起自訴。不過,如果被告犯的是告訴乃論之罪且被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者根據第258條之三第二項的裁定提起自訴,則不受上述限制。對於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有權撤回自訴,但一旦撤回後就不能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如果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後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經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後仍不到庭,法院應該作出不受理的決定。 根據參考資料,自訴是指犯罪之被害人提起訴訟的權利,並且法院在自訴程序中應該諭知不受理的判決,如果自訴人沒有委任律師充當代理人且未到庭,法院也應該根據相關規定作出不受理的判決。此外,被告如果是被害人且在第一審辯論結束前提起反訴,不受撤回自訴的影響。 範例: 根據第三百十九條至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解釋,如果被告是被害人且在第一審辯論結束前提起反訴,即使原本自訴人撤回自訴,被告的反訴仍然有效,不受撤回自訴的影響。這表示,被告在特定情況下仍然有權對自訴人提起訴訟。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律師名詞
  • 起訴名詞
  • 公訴人名詞
  • 公訴程序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自訴程序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偵查名詞
  • 告訴乃論之罪名詞
  • 裁定名詞
  • 告訴名詞
  • 請求乃論之罪名詞
  • 辯論終結名詞
  • 撤回自訴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諭知不受理名詞
  • 被告名詞
  • 反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16 條規定:「十六、自訴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其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