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訴訟須知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刑事訴狀 刑事訴訟,除依法得用言詞陳述外,應按規定之書狀格式撰寫訴狀,如須購用司法狀紙者,其購用價格已於狀面標明。至於訴狀內容之繕寫,可參照司法狀紙內所載之注意事項作成之,自己能寫作者,購買狀紙後,即將案情楷書或打字清楚,不能自寫者,可持狀到法院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處,說明案情,請求服務人員協助。訴狀寫好,須親自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向法院收發室投遞,務必索取收條,查視填寫日期,妥為保存,以備日後查考之用。投遞訴狀並無費用,如用郵寄方法投遞訴狀時,係以法院收文戳日期為憑,而非於付郵時生效,應加注意。 被告如在監獄或看守所時,所有書狀可交由監所長官轉遞,其不能自作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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