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之傳喚、拘提 訊問被告須發票傳喚,受傳喚之被告有遵期到案之義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到案,即得發票拘提,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不經傳喚亦得發票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根據《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四條的規定,對於被告的傳喚和拘提有以下要求: 1. 訊問被告需要事先發送傳票進行傳喚。被傳喚的被告有義務按期到庭,如無合理理由拒絕到庭,法院可以發送拘票拘提被告。 2. 如果被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使未經傳喚,法院也可以發送拘票拘提被告: (一) 沒有確定的住所。 (二) 有逃亡的事實或可以合理推斷可能逃亡。 (三) 可以合理推斷有隱匿、偽造、篡改證據,串通共犯或威脅證人等情況。 (四) 所犯罪行屬於死刑、無期徒刑或刑罰最低為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 這些規定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75條和第76條。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例如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274號判例,針對「逃亡或有逃亡之虞」的情形進一步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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