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訴訟須知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被告之傳喚、拘提 訊問被告須發票傳喚,受傳喚之被告有遵期到案之義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到案,即得發票拘提,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不經傳喚亦得發票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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