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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訴訟須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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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傳喚拘提 訊問被告須發票傳喚,受傳喚之被告有遵期到案之義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到案,即得發票拘提,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不經傳喚亦得發票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四條的規定,對於被告的傳喚和拘提有以下要求: 1. 訊問被告需要事先發送傳票進行傳喚。被傳喚的被告有義務按期到庭,如無合理理由拒絕到庭,法院可以發送拘票拘提被告。 2. 如果被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使未經傳喚,法院也可以發送拘票拘提被告: (一) 沒有確定的住所。 (二) 有逃亡的事實或可以合理推斷可能逃亡。 (三) 可以合理推斷有隱匿、偽造、篡改證據,串通共犯或威脅證人等情況。 (四) 所犯罪行屬於死刑、無期徒刑或刑罰最低為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 這些規定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75條和第76條。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例如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274號判例,針對「逃亡或有逃亡之虞」的情形進一步加以說明。

  • 被告名詞
  • 傳喚名詞
  • 拘提名詞
  • 訊問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證據名詞
  • 勾串共犯名詞
  • 證人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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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訴訟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4 條規定:「四、被告之傳喚、拘提 訊問被告須發票傳喚,受傳喚之被告有遵期到案之義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到案,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