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 (含服務臺、服務中心、或訴訟輔導處,以下同) 取用。
根據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1條,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後,可以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的親友到法警室或服務處取得相關文件。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被告能按時出庭或承擔相關責任,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例如,在一個刑事案件中,被告被法院准予具保,這表示被告可以提供保證書或支付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作為取代羈押的手段。被告的親友可以前往法警室或服務處獲取具保相關的文件,以確保被告按時出庭或履行相關責任。這樣可以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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