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 (含服務臺、服務中心、或訴訟輔導處,以下同) 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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