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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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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准予具保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 (含服務臺、服務中心、或訴訟輔導處,以下同) 取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1條,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後,可以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的親友到法警室或服務處取得相關文件。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被告能按時出庭或承擔相關責任,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例如,在一個刑事案件中,被告被法院准予具保,這表示被告可以提供保證書或支付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作為取代羈押的手段。被告的親友可以前往法警室或服務處獲取具保相關的文件,以確保被告按時出庭或履行相關責任。這樣可以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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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 1 條規定:「一 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