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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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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 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三) 不能依前兩款辦理者,經被告陳明,得由法警帶同外出覓保。 (四) 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五) 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室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條,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2條的內容包括以下方法來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 被告可以自行辦理具保責付手續,或者交付親友代為辦理。 (二) 被告可以使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前往法警室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三) 如果前兩項方法無法辦理,被告可以向法警陳明情況,由法警帶同外出找尋保人。 (四) 如果當日無法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被告可以使用「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在次日繼續辦理。 (五) 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清楚時,可以隨時在法警室或服務處得到指導填寫方法,或者由法警代為填寫。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可參考裁判 PA96D00094,其中涉及到「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該案件說明了當被告無法在當天辦理具保責付手續時,可以使用該處理紀錄單來延後辦理。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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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 2 條規定:「二 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