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 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三) 不能依前兩款辦理者,經被告陳明,得由法警帶同外出覓保。 (四) 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五) 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室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