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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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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一) 填寫保證書。 (二)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三) 繳驗國民身分證。 (四) 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刑事訴訟法施行細則」第53條,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3條規定保證書的填寫事項,應包括保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具保人應填寫保證書,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且應提出國民身分證和財產證明文件。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具保人的真實身份和其具備充足的財力擔保被告的羈押代替。參考資料會根據具體情況提供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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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 3 條規定:「三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一) 填寫保證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