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一) 填寫保證書。 (二)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三) 繳驗國民身分證。 (四) 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刑事訴訟法施行細則」第53條,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3條規定保證書的填寫事項,應包括保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具保人應填寫保證書,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且應提出國民身分證和財產證明文件。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具保人的真實身份和其具備充足的財力擔保被告的羈押代替。參考資料會根據具體情況提供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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