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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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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 (依時價計算) 免具保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4條,被告或具保人可以根據指定的保證金額,以現金或有價證券(以時價計算)來繳納,而不需要提供具保證書。 舉例來說,假設某被告因涉嫌刑事案件而被法院要求提供保證金。根據該條規定,被告可以支付指定金額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有價證券,以彰顯其能履行法院所要求的責任。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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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 4 條規定:「四 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 (依時價計算) 免具保證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