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 (依時價計算) 免具保證書。
根據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4條,被告或具保人可以根據指定的保證金額,以現金或有價證券(以時價計算)來繳納,而不需要提供具保證書。 舉例來說,假設某被告因涉嫌刑事案件而被法院要求提供保證金。根據該條規定,被告可以支付指定金額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有價證券,以彰顯其能履行法院所要求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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