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受責付人除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外,以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根據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 5 條,除了被告的輔佐人、選任的辯護人或委任的代理人外,承擔責任付款的人應為居住在該管區內的被告的尊長親友或其他具有正當職業或聲譽信用的人,並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和影響力的人。這些人應該是適當的。根據這項法條,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舉例來說,如果被告是一個未成年人,而其父母選擇作為受責付人,根據該法條,法院可以接受這一選擇。因為父母在家庭中具有約束力和影響力,並且對未成年人的狀況有更好的了解,可以充分地履行對被告的責任付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