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受責付人除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外,以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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