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根據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6條,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這意味著當法院命令被告隨時到場時,受責付人必須提交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在其中明確指出被告應隨時到場,並以簽名、蓋章或指印方式確認。這有助於確保被告根據傳喚及時出庭,履行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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