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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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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6條,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這意味著當法院命令被告隨時到場時,受責付人必須提交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在其中明確指出被告應隨時到場,並以簽名、蓋章或指印方式確認。這有助於確保被告根據傳喚及時出庭,履行其義務。

  • 責付名詞
  • 傳喚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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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 6 條規定:「六 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