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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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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陳法官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7條,辦妥具保責付手續後,應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陳法官核辦。法官在核辦時,若認為必要,可以要求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這些文件可以用來確定具保人的身份及其擁有的財產狀況,以便法院釐清被告具保人的能力和財務狀況。例如,如果被告具保人聲稱自己財產不足以支付保證金,法官可以要求提供財產證明文件以核實其說法。

  • 上開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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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 7 條規定:「七 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陳法官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