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於具保人辦妥保證 (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 ,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根據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8條,當具保人或受責付人辦妥保證或責付手續後,法院應立即將被告釋放。 這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和刑事訴訟法第412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在具保人提出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後,被告可以獲得釋放,而不需要繼續被羈押。這顯示了具保人的作用,即提供保證金或保證書,作為取代將被告羈押的手段。 例子:以一個具體案例來說明這個法條的應用。假設有一個被告因涉嫌盜竊罪而被逮捕,並被指定需要提供保證金或保證書方能釋放。如果具保人或受責付人辦好了保證金或保證書的手續,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立即將被告釋放。這意味著被告不需要繼續被羈押,可以等待進行訴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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