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各級法院所屬人員違失造成刑事補償懲處要點 第 1 條

一、受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之各級法院所屬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造成刑事補償,依其違失行為應適用之懲處或職務監督相關規定處理。但有特殊理由者,得酌予加重或減輕: (一)未經訊問,即逕行羈押延長羈押者。 (二)未依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通緝、協尋而予羈押、收容者。 (三)未經合法傳喚,又無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列情形,率予拘提而羈押者。 (四)羈押、收容或鑑定留置逾法定羈押、收容或鑑定留置期間者。 (五)以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羈押後,未經調查即予釋放;或經查證後,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而未經撤銷羈押者。 (六)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再執行羈押者。 (七)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而執行羈押者。(八)實施羈押、收容後,案件擱置一月以上未進行者。 (九)羈押期間已逾判決之刑期,而未撤銷羈押者。 (十)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規定,於視為撤銷羈押後繼續羈押者。 (十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仍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者。 (十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訊問即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者。 (十三)其他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或怠於執行職務,情節重大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所屬人員違失造成刑事補償懲處要點第 1 條規定了各級法院所屬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能出現的違失行為,並明確了應適用的相關懲處或職務監督規定。根據該條,具體的違失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未經訊問即逕行羈押或延長羈押、未依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通緝、協尋而予羈押、收容等情形。 根據刑事補償懲處要點第 1 條第 (一) 款的規定,對於未經訊問即逕行羈押或延長羈押的情況,該法規要求對相關人員進行懲處或職務監督處理。這可以通過相關的法院內部規定或紀律程序來實施。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院所屬人員在處理一個刑事案件時,在未經進行訊問的情況下就逕行羈押被告人長時間,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則根據本法規禁止此類行為,相應的懲處或職務監督規定可能會被觸發,例如可能會面臨停職、降職等處罰措施。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院所屬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並維護司法公正。各級法院應該密切監督其所屬人員的行為,並根據情況酌情加重或減輕相應的懲處或職務監督措施。 以上是根據刑事補償懲處要點第 1 條的解釋,具體的懲處或職務監督措施則需要參考相關的法院內部規定或法律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