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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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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移送機關如有自行扣押而未隨案移送之物,法院於發還時,應通知該管機關逕予發還,並將領據副本檢送附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如下:當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移送機關自行扣押物品但未隨案件移送時,法院在發還該扣押物品時,應通知該管機關直接發還,並將領據副本檢送附卷。 這表示在處理少年事件中,如果司法警察或其他移送機關自行扣押物品但未隨案件一起移送,法院應該將這些物品發還給相關的機關,並且在案卷中附上領據副本作為證據。 相關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司法警察名詞
  • 扣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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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移送機關如有自行扣押而未隨案移送之物,法院於發還時,應通知該管機關逕予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