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移送機關如有自行扣押而未隨案移送之物,法院於發還時,應通知該管機關逕予發還,並將領據副本檢送附卷。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如下:當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移送機關自行扣押物品但未隨案件移送時,法院在發還該扣押物品時,應通知該管機關直接發還,並將領據副本檢送附卷。 這表示在處理少年事件中,如果司法警察或其他移送機關自行扣押物品但未隨案件一起移送,法院應該將這些物品發還給相關的機關,並且在案卷中附上領據副本作為證據。 相關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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