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銷燬毒品、偽藥、禁藥、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應會同政風室並函請當地有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在場,並製作紀錄存案。
根據法條「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的規定,當法院需要銷燬毒品、偽藥、禁藥、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時,應該會同政風室並函請當地相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在場,並製作紀錄存案。 這條法條主要針對處理少年事件中扣押物沒收物的情況,以防止物品被滥用或再次流入市場。應當注意的是,在進行銷燬時,必須有政風室的參與,以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此外,還需要請求當地相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在場,進行監督和記錄,以免發生任何違法行為或爭議。 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以參照《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所提供的相關法規和相關案例。由於無法直接連結第14條的具體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該條法規的最新信息和相關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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