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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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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得沒收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或減低價值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又不宜發還者,得變價保管其價金。 扣押物、沒收物於變價前,應請當地有關機關或公會先行鑑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刑事訴訟法第472條第一項之規定,法院處理少年事件中的扣押物或沒收物應留意以下事項: 1. 若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或價值減少的可能,或者不方便保管或保管費用過高,且不宜將其發還,可以進行變價保管。 2. 可將扣押物或沒收物提交當地相關機關或公會進行鑑價。 例如,如果在少年犯罪案件中,扣押的物品是易碎品或易腐敗的物品,存在喪失毀損的風險,或者需要特殊的存儲條件或高額費用,法院可以選擇將其變價保管。另外,法院也可以將扣押的貴重物品提交當地專業機關或公會進行鑑價,確定其價值。

  • 沒收名詞
  • 扣押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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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規定:「十九、得沒收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或減低價值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又不宜發還者,得變價保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