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得沒收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或減低價值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又不宜發還者,得變價保管其價金。 扣押物、沒收物於變價前,應請當地有關機關或公會先行鑑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刑事訴訟法第472條第一項之規定,法院處理少年事件中的扣押物或沒收物應留意以下事項: 1. 若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或價值減少的可能,或者不方便保管或保管費用過高,且不宜將其發還,可以進行變價保管。 2. 可將扣押物或沒收物提交當地相關機關或公會進行鑑價。 例如,如果在少年犯罪案件中,扣押的物品是易碎品或易腐敗的物品,存在喪失毀損的風險,或者需要特殊的存儲條件或高額費用,法院可以選擇將其變價保管。另外,法院也可以將扣押的貴重物品提交當地專業機關或公會進行鑑價,確定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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